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系、部,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认真负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清产核资等统计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院一级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图书。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院系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故学院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差额;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的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据购置设备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系、部调整时,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一) 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 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 报废。指经学校资产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 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 各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鉴定;
(三)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 根据批复,校资办会同招标小组和原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处置固定资产。
(七)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八) 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在未经批准之前,不得自行拆御。
第十六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应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进行正常的报失(损)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实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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